客戶案例
客戶案例
王莉系農村女青年,17歲有余,她到金華已一年多,靠作保姆的工資養活自己。2006年8月,經金華市某家政服務公司的介紹,到市民張華家作保姆,一日,王莉在為張家買菜時騎自行車不慎將正在路邊行走的七歲兒童劉強撞傷,花去醫藥費等近2萬元。現劉強的父母欲通過訴訟要求賠償。張華認為,自己已再三提醒王莉自行車的車閘壞了,未修理前不可騎車上街,王莉擅自騎車上街,撞傷了人應當由她自己負責。并且王莉是家政公司介紹給自
己的,家政公司對此也有責任,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王莉則稱自己無賠償能力。因爭執不下,現、劉強的父母欲提起訴訟。
問:本案的當事人應如何列?
分析:在本案中,原告為劉強,被告為張華,王莉不是本案的被告,家政公司也不是本案的被告。劉強的父母作為原告訴訟代理人,其理由是:王莉受雇于張華,形成了雇傭關系。雇工在為雇主工作時給他人造成損害,雇主而不是雇工為適格的當事人。家政公司雖然將王莉介紹給張華,但該公司與張華之間只形成中介關系,王莉也不屬于該公司的成員,雇傭關系存在于張華與王莉之間。在本案中,劉強雖然只有7歲,但他有民事權利能力,且是直接受到侵害的人,所以可以成為本案的適格當事人,但他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行為能力,所以應當由他的父母作為法定的訴訟代理人。如張華堅持要求王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把她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王莉雖然只有17歲多,但她已到金華一年多,并且已經能夠自食其力,根據《民法通則》第條的規定,可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而王莉具有當事人能力,無需其父母代理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