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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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有三子一女,長子王甲,次子王乙,均在外地工作,女兒王丙已定居加拿大。小兒子王丁雖與王某住在同一城市,但王某的生活長期由侄女王庚照料。王某病逝后,王丁將其父留下的4幅祖傳名畫賣給張某,雙方約定張某先交訂貨款8000元,其余3萬元等畫交付后再付。張某按約定交付了定金。畫交付前,王甲與王乙得知這一情形后,來不及與王丙商量,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這4幅名畫。訴訟提起后,王庚向法院提交了王某親筆所寫的遺囑,要求依據該遺囑將這4幅名畫中的2幅判歸自己所有。
問:(1)在該案中,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的訴訟地位如何?
(2)如果王丙表示不愿回國參加訴訟應如何處理?
(3)張某、王庚在起訴中處于何種地位?
分析:本案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法院對作為訴訟標的的繼承關系須合一確定。王甲、王乙、王丙是共同原告,王丁為被告。應將王丙列為共同原告。張某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王庚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本案系因繼承遺產引起的訴訟,這4幅名畫系王某的遺產。王某有三子一女,他們均是王某的法定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4幅名畫屬王甲等4人的共同財產。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侵害其他人繼承人利益的繼承人為被告,其他繼承人為共同原告。依據《民訴法意見》的有關規定:在這類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權利的,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據此,法院在受理王甲、王乙提起的訴訟后,應通知王丙參加訴訟,王丙雖表示不愿參加訴訟,但未表示放棄權利,所以,仍然應當將她列為共同原告。張某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是由于法院裁判結果與張某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王丁敗訴,既會使王丁無法履行向自己交付名畫的義務,又使自己有權向王丁主張雙倍返還定金。王庚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因為她已向本訴的原、被告爭議的部分訴訟標的主張了獨立的請求權。
